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楊志河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盈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