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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吳孟儒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第三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工程保留款、履約保證金及展延工期管理費等債權在新臺幣450萬元之範圍內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