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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邱琇茸以上原告與被告范忠銘等人間因請求安設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165 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請求安設管線
裁判日期: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