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張宸維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錦慧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