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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林華國訴訟代理人 林育慧

吳盧生以上原告與被告黃東明及洪藝庭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段○○○○號房地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定金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
裁判日期:20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