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牽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