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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吳素貞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澤清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8,9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