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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朱祐宗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忠義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