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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采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詠棠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