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采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詠棠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