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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劉文哲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品宣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占用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上、大灣段7195建號之鐵製圍籬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建物騰空交還全體共有人,經查,原告所共有之大灣段7195建號(原告應有部分為100分之22),經參酌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新化分局檢附之該部分課稅現值,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6,100元【計算式:57,700(元)+30,500(元)+7,900(元)=96,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