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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陳美齡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鋐鎰間請求給付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碩真

裁判案由:給付押金等
裁判日期: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