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陳雄村原 告 陳順歎前列陳雄村、陳順歎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姓大宗祠德聚堂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6,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