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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柳秀蘭被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三民門市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吳坤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觀諸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乃因財產權而起訴之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揆之前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定之。從而,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 逸 康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