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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魏逸帆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以函文命原告補正其關於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若干,原告仍未於書狀中敘明其請求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若無法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