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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7號原 告 黃典隆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撤銷確定判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99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判決,經核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7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9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29萬元【計算式:30萬元+299萬元=3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