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9號反訴 原 告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代 理 人 曾友和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曾士杰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400元(暫以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17平方公尺×53,200元=90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日後實際測量面積如超過上開數額,則應再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