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陳辰雄
陳良政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玉清間請求給付結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7,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係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