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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李建鵬上列原告與被告首邦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0,000元(即本件不動產之工程造價總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日期: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