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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林百里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志賢間請求償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8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