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7號原 告 蔡金枝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被 告 蔡燈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申報地價係指土地所有人於地政機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之公告期間內申報之地價;而土地公告現值,乃為直轄市及縣市地政機關就轄區內土地,分別區段、地目、地價等級,經常調查地價動態及市場,每年編製之土地現值表,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分區公告,作為土地移轉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此觀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及第46條規定甚明。綜上,同筆土地,由地政主管機關依法調查所查知公告之公告土地現值,自比土地所有人自行申報之申報地價,較為接近市場交易價格。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920、920-12、920-13、920-2 1、920-4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建物拆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5萬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35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9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附表 104年度補字第407號│├──┬─────────┬──────┬──────┬───────┤│編號│ 坐落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新│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面積││ │ │臺幣)/平方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 │公尺(104年1│ │ ││ │ │月) │ │ │├──┼─────────┼──────┼──────┼───────┤│1 │臺南市關廟區深坑子│ 1,200元 │ 2,090 │1,200元×2,090││ │段920地號土地 │ │ │=2,508,000元 │├──┼─────────┼──────┼──────┼───────┤│2 │臺南市關廟區深坑子│ 1,200元 │ 1,611 │1,200元×1,611││ │段920-12地號土地 │ │ │=1,933,200元 │├──┼─────────┼──────┼──────┼───────┤│3 │臺南市關廟區深坑子│ 1,200元 │ 4,017 │1,200元×4,017││ │段920-13地號土地 │ │ │=4,820,400元 │├──┼─────────┼──────┼──────┼───────┤│4 │臺南市關廟區深坑子│ 1,200元 │ 4,809 │1,200元×4,809││ │段920-21地號土地 │ │ │=5,770,800元 │├──┼─────────┼──────┼──────┼───────┤│5 │臺南市關廟區深坑子│ 1,200元 │ 1,103 │1,200元×1,103││ │段920-42地號土地 │ │ │=1,323,600元 │├──┴─────────┴──────┴──────┴───────┤│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35萬6,000元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