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鼎竣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19期永康兵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土地分配之決議,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權及身分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無交易價額,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亦無具體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