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莊玉婚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昀賢、周嫆嫻間請求代位求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案由:代位求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