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莊玉婚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碧、周昀賢及周嫆嫻間請求代位求償財產歸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