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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莊玉婚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碧、周昀賢及周嫆嫻間請求代位求償財產歸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日期: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