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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鄭李靜花上列原告與被告翁仁鈿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