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上列原告與被告商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8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