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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江國慶即開元專利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進生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8,52

4 元(即美金59,975元,以原告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822元計算)【計算式:59,975×3

1.822 =1,908,524.4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