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