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黃秋子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景聰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坐落被占用土地之估算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並提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