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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黃秋子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景聰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4,0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30平方公尺×16,800元=3,8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日後實際測量面積如超過上開數額,則應再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