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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李柏佑兼法定代理人 李隆展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士多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王宏元、陳雅鈺、陳咏辰、郭綜合醫院、吳尚德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8,5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64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日期: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