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盧婉津
劉涴峻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盧美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王建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池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913元〔計算式:(34,690×6,313.3×15/10000)+233,400=561,91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