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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8號原 告 林煜凱上列原告與被告被繼承人黃龍波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臺南市○區○○段○ ○號、面積70,8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0分之5,154 之土地及其上同段3005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9 樓之3 建物,土地部分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3,672元,建物部分課稅現值為551,3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5,265元【計算式:(43,672×70,816×5,154/10,000,000)+551,300= 2,145,2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裁判日期: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