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清川、翁振瀚等間返還借名登記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95建號建物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㈡被告翁振瀚應將前開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予被告翁清川。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被告翁振瀚應將所受贈與價金返還被告翁清川,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4,3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900元/平方公尺+506,800元(104年房屋課稅現值)=3,574,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