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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1號原 告 謝金枝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光本、王聖賢、王光輝、王光明、王光榮間請求拆遷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00平方公尺之墳墓予以遷移,並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與原告,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萬元(計算式:100平方公尺×900元=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裁判案由:拆遷地上物
裁判日期: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