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余芳雄上原告與被告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