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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吳宗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7,7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