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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 張帆若

吳翠娥張良宇上列原告與被告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有價證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雅樂公司)之股份,則富雅樂公司每股淨值,依富雅樂公司民國104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每股淨值核算為34.2元(計算式:股東權益810,313,613元÷普通股股本23,699,000股=每股淨值34.2元,小數點後2位4捨5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股份乘以每股淨值核定為73,290,600元【計算式:34.2元×(695,000股+1,068,000股+380,000股)=73,29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返還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