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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24號原 告 顏子楊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通宮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