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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0號原 告 許培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臺東分監泰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33,4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