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8號原 告 蔡豐徽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品富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禁止被告妨害原告行使騎樓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利之行為及就騎樓劃設機慢車停車位格線(含決議無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專用之騎樓因無劃設機慢車停車位格線所受之客觀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