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0號原 告 林進成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延發、林金柱間因請求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 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