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方淑貞被 告 李財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4年2月6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其主張之理由為該筆債權業經清償完畢,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茲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惟設定抵押權之系爭不動產總價額為892萬7,340元【計算式:4698.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9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92萬7,340元】,是依上規定,原告第一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2萬7,34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104年2月5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其主張之理由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買賣關係存在。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2萬7,340元【計算式:4698.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9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92萬7,34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應支付原告1,0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請求之依據為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785萬4,680元(計算式:892萬7,340元+892萬7,340元+1,000萬=2,785萬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7,1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