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慶華宮法定代理人 吳秋粒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許明在間因請求協同辦理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慶華宮之寺廟登記」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二、「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000 號建物之保存登記」部分,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起訴狀雖有載明200,000 元,惟未指出是否係針對該建物,亦表明依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000 號建物」之價額,逾期不查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