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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5號原 告 葉倖生上列原告與被告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8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