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0號原 告 謝志昱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艶秋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300元(土地部分為105,000元,房屋部分為24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