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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李瑞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越南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