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蘇昭陽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