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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紀文生原 告 凃邱金枝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裕仁等人間給付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裁判日期:201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