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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㈠字第3號原 告 黃典隆被 告 柯文哲被 告 蔡英文被 告 黃帝穎被 告 林佑昌被 告 林聰賢被 告 林智堅被 告 鄭文燦被 告 林佳龍被 告 魏明谷被 告 陳菊被 告 賴清德被 告 李進勇被 告 張花冠被 告 凃醒哲被 告 陳光復被 告 潘孟安被 告 蘇貞昌被 告 謝長廷被 告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費玲玲被 告 台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被 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被 告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 洪慶麟

主 文以上原告與被告柯文哲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十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如可得補正,法院即應先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始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甚明。復按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判長(或獨任法宮)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當事人於起訴時未以書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之事項或雖已表明仍未明確時,或其已依限補正,而法院仍認其訴之聲明尚不明確者,審判長仍應行使闡明權,令當事人敘明或補正之。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給付判決必須明確其給付之範圍,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亦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502號判例參照)又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如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為其義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599號判決要旨參照)再者、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應於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訟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利進行本案審理時,能明確法院之審理與判決對象及當事人之攻擊與防禦目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40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原告起訴,除應記載為特定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外,對於其請求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及理由,亦應「具體」加以記載,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6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卷查,原告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為;一、命被告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提出保證之本票得請求給付借款,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書證。二、賜判被告應保護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牴觸民法第474條、票據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同法第226條,未有合法起訴、判決存在。三、回復被告台南地方法院應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判決主文請求給付借款繼續審判原狀及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號裁定主文回復原狀之訴繼續審判原狀。四、訴訟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查;原告對所列為被告之柯文哲、蔡英文、黃帝穎、林佑昌、林聰賢、林智堅、鄭文燦、林佳龍、魏明谷、陳菊、賴清德、李進勇、張花冠、凃醒哲、陳光復、潘孟安、蘇貞昌、謝長廷、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設台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費玲玲)、台南地方法院(設台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莊崑山)、最高法院檢察署(住台北市○○街○段○○○號,法定代理人顏大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設台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張斗輝)、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設台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洪慶麟)等人,基於何種法律關係有給付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給付,無從由其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欄(見附件起訴書影本)獲得明確心證,並於本案審理時,能明確法院之審理與判決對象及當事人之攻擊與防禦目標。

四、應補正之事項:⒈以準備書狀釋明被告等基於何種法律關係,給付其訴之聲

明第一項之給付,其原因事實及證據?⒉應查明訴之聲明第一項:「命被告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商

業銀行新營分行提出保證之本票得請求給付借款,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書證」之借款金額及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

⒊以準備書狀釋明訴之聲明第二項:「未有合法起訴、判決存在」之真義為何?並查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

⒋以準備書狀釋明訴之聲明第三項:「回復被告台南地方法

院應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判決主文請求給付借款繼續審判原狀及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99年訴字第387號裁定主文回復原狀之訴繼續審判原狀」,法院依據何種法律回復、更正判決主文?如何裁定主文回復原狀之訴繼續審判原狀?

五、如原告無法釋明應補正之事項:⒈~⒋所列事項,將可能因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