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黃典隆以上上訴人與柯文哲等因104年度訴更㈠字第3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